一、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770号)及补充通知(财教〔2017〕165号)(见附件1、2)。
二、申请对象
(一)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办理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在同一单位(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但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除外)连续服务满3年,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层就业单位要求和具体条件详见《管理办法》。
三、申请时间
请咨询就业所在县(市、区)教(体)局人事股
四、申请流程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我校毕业生要在规定时间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递交材料,材料清单详见《管理办法》中《安徽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二)各县(市、区)教(体)局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待审核后,审核结果将在教育部门官网公示,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1: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财教〔2016〕1770号).pdf
附件2:财教〔2017〕165号关于《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pdf
附件3:2024年基层就业单位学费补偿文件(供参考).pdf
招生就业处
2025年6月19日